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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建立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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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委办发〔2016〕47号

 

 

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宁县建立联合惩戒

失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泰省市属各单位:

泰宁县建立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泰宁县建立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 44 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现就我县建立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信用惩戒的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我县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泰宁县人民法院建立泰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向全县联动执行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联合惩戒失信平台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本部门和单位实施,或提请上级部门和单位实施),待执行案件实际结案后予以删除。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暂停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及组织关系转移;限制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两委干部。取消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并暂停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提拔任用及组织关系转移;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村两委干部的候选人。(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人社局)

(二)限制入党及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协助县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

(四)限制设立公司、企业;限制任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公司、开办企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办娱乐场所审批。(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文广局)

(六)限制办理不动产交易、开发利用及林权交易、林地使用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房屋;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林木采伐、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及林地使用审批等。(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国土局、林业局)

(七)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国土局)

(八)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开办的企业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移民局、经信局、民政局)

(九)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人社局)

(十)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劳动)模范、五一奖章、慈善类奖项限制。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家庭、道德(劳动)模范、职业标兵、五一奖章、慈善类奖项评选,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总工会、民政局)

(十一)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及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民政局)

(十二)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委编办)

(十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旅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县公安局、旅委会)

(十四)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县公安局、旅委会、文广局)

(十五)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县教育局)

(十六)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县人行、银监办)

(十七)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科技局)

(十八)查询身份、护照、车辆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十九)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二十)鼓励其他方面限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共享信息的管理与监督

泰宁县人民法院在泰宁县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一)失信名单的纳入与退出

县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以“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的原则,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中,并将名单实时上传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对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于三天内在失信平台屏蔽或撤销其失信信息,并对失信惩戒平台实时更新。

(二)失信惩戒平台使用的日常监管

通过综治考评、效能监督的方式强化对联合惩戒失信平台使用以及协助执行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县综治办将联合惩戒失信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体系,按照各联动单位协助执行案件履行情况评定档次,由县法院负责打分评级,推动联合惩戒失信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将联合惩戒失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由县效能办、政法委、法院联合组织开展日常督察工作,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县法院对各责任单位日常查询适用联合惩戒失信平台情况进行后台记录并每月向效能办反馈,县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加强新闻宣传

县法院和宣传部应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联合惩戒失信平台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使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的曝光长效化,扩大联合惩戒失信平台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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