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针对人身遭受民事侵权或犯罪侵害,以及财产遭受重大民事、刑事侵害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通过执行行为无法得到实现,生活确实困难而迫切需要救助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执行法院给予适当救助金的司法救助行为。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10万元的执行救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三)利息收入。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审核小组,由县法院、财政局、民政局的主管领导组成,具体负责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法院,由执行局局长兼任主任;
(二)县法院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户,负责执行救助的具体实施和救助金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救助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核监管;
(四)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当事人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条 执行救助申请人应当是诉争纠纷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适用的执行案件类型
(一)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五)涉执信访案件;
(六)民间借贷类、合同类案件的当事人,不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案件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办法: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3.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4.低收入家庭。
(七)其他确需救助的案件。
第六条 申请执行救助必须具备以下任意一条件: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申请人因遭受犯罪致伤、致残,急需医疗费而无力支付,因犯罪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或被害人死亡,造成依靠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确需救助的;
(二)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民事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及其家庭急需相关款项维持基本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到款项,确需救助的;
(三)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执信访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且生活困难,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息访的。
第七条 每案原则上只实行一次性执行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情况特别困难的或申请人人数较多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执行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
2.相关法律文书;
3.身份证、户籍证明;
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因医疗需要申请救助金的,需提供医疗费支出凭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查证;
(三)承办人认为申请人符合执行救助金发放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后提请执行局局长审核;
(四)执行局局长同意发放的,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由执行局统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执行局局长将审判委员会意见以《泰宁县执行救助金发放审批表》提交执行救助基金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及时到执行局办公室对报送的执行救助事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审批的程序、确定的金额进行核查;
(六)县法院在执行救助基金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承办人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说服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待其经济条件好转或接受救助案件的执行款到位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执行救助金。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金的监督
(一)县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和执行救助基金审核小组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基金;县法院在次年度1月底,向执行救助基金审核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发放执行救助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二)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金的,除强制收回外,可给予申请人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取得执行救助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承办人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执行救助金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执行救助金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已发放的救助金,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县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案款应优先返还执行救助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泰宁县执行救助金发放审批表
申报单位: 泰宁县人民法院 编号:
案由及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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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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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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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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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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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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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情形 |
□ 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且对应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 □ 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劳务纠纷等案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确需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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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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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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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现状及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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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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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局长审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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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院长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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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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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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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序号由县法院统一编写;
2.本表一式三份,县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各一份。
泰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