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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立案与举证须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7: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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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提供副本,原告应在起诉状正、副本具状人上亲自签名。如有财产另行填写夫妻财产清单及处理意见。

二、起诉状中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与谁离婚,子女由哪一方带养,财产分割(可详见附表)、住房居住划分,债权债务等处理意见。

三、起诉状内的事实及理由一般包括:

(一)原、被告何时相识、恋爱,何时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

(二)双方是经人介绍还是自行认识,是真正爱慕,还是另有目的追求外貌、金钱、地位等,相处间感情是否出现过波折,举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三)婚后感情一贯很好,还是时好时坏,还是初期很好,后来变坏,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是否有争吵打闹,是什么原因引起,请按时间顺序举出夫妻感情转变的主要事例。

(四)争吵打闹后是否分居,分居次数及分居时间。

(五)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封建的生育观(重男轻女;大男人主义;第三者插足;一方患有疾病;一方欺骗对方);一方重婚;下落不明满二年;乙方劳改劳教;一方有不良嗜好或恶习双方性格不合或爱好兴趣差异较大;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因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以及其他原因。

(六)双方感情现状和发展前景如何,有无和好可能。

 (七)现住房及债权债务情况,原告对该请求的意见。

四、申请立案时,应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等。

2.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约关系证明书等。

3.证明被告住所地的证据,如街道出具的证明被告在现住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相关证据,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如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附该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由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由银行存款的,应提交银行账号;由股票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企业拥有股权的,应提交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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