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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旅游者请勿拒绝返程

文章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0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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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十一”黄金周期间,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5人赴华东地区旅游。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10月6日乘K22次火车硬卧返程。由于6日返程票异常紧张,地接社难以买到K22次车票,购买了K422次返程车票,但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8个小时。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每人1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返程。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一定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分析:首先,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K22次火车票,而不能以K422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除非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必然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推断,旅游者滞留后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启示: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旅游者完全可以运用上述合法途径和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就难以真正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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