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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旅途中出现扭伤,注意投诉期限:90天

文章来源:泰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07 0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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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章女士的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当时天黑,导游多次提醒客人要注意,并打手电为客人引路。这时,章女士的先生不慎扭伤了脚,当时不太疼也没提出要上医院,只是擦了红花油。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为此,章女士向旅行社提出赔偿:医药费1200元、2个月的工资和奖金90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1300元。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以分不清客人受伤地点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旅行社同意赔偿客人医药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但客人不同意。

分析: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案例投诉时已超过受理期限(90天)。考虑到旅游者的具体困难,旅游管理部门为双方进行协调达成协议,旅行社补偿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700元。

启示:按照有关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为90天,游客在旅游途中如遇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到旅游质监所投诉,以免超过期限。就此案而言,游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导游多次提醒后应多加小心,在受伤后当时就应该要求导游陪同赴医院治疗。故此案中,游客自己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游客受伤后,导游应提醒客人取得当地医院的治疗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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