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案例:非法猎“鸟”,男子判刑又道歉!
案情: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邹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和食用为目的,擅自陆续在泰宁县大龙乡善溪村大乾上“屋后山”山场不同地点布设多个铁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捕获3只“寒鸡”、1只“野鸡”,后将3只“寒鸡”以30-35元/斤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约200元、1只“野鸡”供自己食用。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但被判处刑罚,还应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白颈长尾雉(配图2),白颈长尾雉是中国特产鸟类,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一级保护鸟类。
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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