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案例:为发财盗伐植物“活化石” 被告人领刑又受罚
案情: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连某某伙同李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人民币17 600元的价格,向泰宁县新桥乡王明村村民邓某某(已判刑)购买其坐落于该村王明坑 “青山”山场(林业二类基本图7林班5大班1小班)毛竹责任山中1株红豆杉。2012年1月上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连某某伙同李某某、黄某某等人携带油锯、单手锯、柴刀、葫芦吊等工具,到“青山”山场擅自将该株红豆杉采伐,并造材成3段红豆杉原木,林木蓄积量为3.1464立方米。被告人连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点评:红豆杉(配图)属浅根植物,其主根不明显、侧根发达,是世界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被称为植物界的“活化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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