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案例:违章用火 悔之已晚
案情:2016年2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与同村村民江某甲、江某乙到泰宁县梅口乡大洋村“庵下”山场清杂造林,在清杂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在未经野外用火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杂,发生跑火,导致“庵下”、“暗戈”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庵下”、“暗戈”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3.4亩,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7 308元。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被判处刑法。
点评:(配图)《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批准、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点火烧杂,造成森林火灾,正应了人们常说的:谁烧山、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