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买卖)
民事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水南西街50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电话号码:13860××××××。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下渠乡×村×村民小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电话号码:15259××××××。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8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0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被告到原告店里赊购装璜材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800元。除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外,尚差原告货款800元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
泰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张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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