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租赁)
民事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城关×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电话号码:13860××××××。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下渠乡×村×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电话号码:15259××××××。
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在泰宁县城关水南西街×号店面一间租赁给被告,期限一年,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5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店面,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元,尚差20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
泰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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