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开基诉黄增财、范桃香、黄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公 告
黄增财、范桃香、黄廷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泰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增财、范桃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开基借款本金人民币85 000元;二、被告黄廷俊对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50 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黄增财、范桃香、黄廷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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