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勇与被告肖欣、邓玉婷,第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邹勇诉被告肖欣、邓玉婷和你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勇要求被告肖欣、邓玉婷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820元,由原告邹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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