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伟诉与邹奕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公 告
邹奕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法庭(三)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
公 告
邹奕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法庭(三)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