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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庆旺与被告邓毓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3 10: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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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邓毓剑:

本院受理原告饶庆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9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邓毓剑欠原告饶庆旺劳动报酬10 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饶庆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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