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 泰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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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本院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的编辑;负责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会务;督办党组会议、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犯罪法院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犯罪机关公务处理、保密、密码、机要通信、院印章管理;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负责调查、研究法院审判工作全局性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问题,分析、掌握法院工作动态,总结推广法院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审判工作问题的建议,适用法律政策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专业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管理泰宁县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构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和维护本院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工作;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科学技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装备工作;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办理司法警察的警衔手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维护本院机关秩序和安全;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治部: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队伍建设活动,负责《基层法院院长抓队伍建设责任制》和《中层领导抓队伍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先进典型的管理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法官队伍;负责法院人事信息管理、法官等级评定、法官培训、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干部学历教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考报批、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本院中层领导班子、干部培养锻炼和调训工作;负责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合院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及其他工作。

立案庭:对泰宁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和开庭排期;审查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负责处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审理或协调管辖争议和不予受理的案件;受理因不缴纳诉讼费而按撤回起诉的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各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刑事审判庭: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各类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负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符合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审查、移送;负责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人为未成年的刑事案件;审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情况需要,审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他民事案件。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审管办:审判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的其他各类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负责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院审判质效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执行局:负责执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案件。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法审判林业刑事、民事、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案件。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受理群众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负责本院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

金湖法庭:审判泰宁辖区8个乡镇民商事案件;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庭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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