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 正文

福建高院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筑牢干预过问案件防火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3 16:34:29 
字号 [ ]
 
福建高院出台两个实施细则 筑牢干预过问案件防火墙
 
分享到:0
作者:何晓慧  发布时间:2015-10-12 17:29:08打印 字号:  |  | 
 
  10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出台《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有关情况。

  据悉,“两个实施细则”是福建高院贯彻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在“两个实施细则”中,福建高院规定了外部过问行为的情形、记录对象、录入流程、报告程序和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责、保障措施等配套内容。对于任何组织、个人干预过问案件,只要是程序之外涉及具体案件的信息,福建高院都要求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从而为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此外,福建高院还在“两个实施细则”中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划出“红线”,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因履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将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直接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为确保制度的执行力,福建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对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信息,要作特别报告。对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如实记录、不将过问案件有关资料存入案件卷宗的行为,福建高院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强化执纪监督和跟踪问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泰宁法院:巡回办案接地气 现场勘查明案情     下一篇:泰宁法院开展“快乐骑行”活动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06号 邮编:3544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