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用镊子扒窃他人苹果手机被判刑6个月
本网讯(刘万春 袁凯)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贵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2月16日下午一点半左右,被告人殷贵富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处寻找扒窃目标。后发现失主林某某上衣口袋里装了一部白色手机,遂尾随失主走到鼓楼上阶梯的地方,被告人殷贵富贴在失主身边,用镊子伸进失主上衣右侧口袋里面,把手机夹了出来。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殷贵富将窃得的手机放入其在鼓楼路的摩托车后备箱里,后因被告人殷贵富形迹可疑被巡警盘查,在其摩托车后背箱里查获扒窃所得的手机及镊子一把。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失主林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殷贵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贵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贵富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贵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贵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