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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小儿相约戏水不幸溺亡 鱼塘主被诉赔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6-19 08: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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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曾亮) 又是一年酷暑时,天气炎热且正值假期,未成年人的戏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不在身边,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是此类案件的高发领域。2015年6月13日,经过二审终审,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戏水溺亡赔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溺水少年赖某的父母即原告应自行承担65%的责任;同行少年曾某的父亲即被告曾深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5682.2元;事发鱼塘主即被告张明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34261.65元。

被告曾某(2001年2月生)与原告之子赖某(2001年7月生)为同村人,且两人在同一学校读书,为好朋友。2014年7月22日下午,两人相约去钓鱼。因没钓到鱼,赖某提议换个鱼塘,去山上被告张明经营的鱼塘内钓鱼。后被告曾某便提议一起下鱼塘洗澡,赖某同意了。赖某先下水,并提议到对面干净的水面洗澡。在洗完回岸的途中,被告曾某与靠鱼塘中间的赖某并排走在水里,走到一半时赖某脚一滑身体往塘中心方向倾斜,一只手抓住了被告曾某的右手小臂,两人一起倒在水里。后被告曾某右手往回缩了回来,挣扎着踩到了水里的石头并抓住岸边的土爬上了岸。而赖某还在水里挣扎,被告曾某在岸边拔了一根树藤丢下水想救人,但赖某还没来得及抓住树藤便沉下了水。被告曾某便一个人拿起鱼竿回到家并洗了澡。后赖某的父亲找到被告曾某询问赖某的下落,曾某一开始说不知道,后在追问下说出了赖某被溺水身亡。在被告曾某的现场指认下,赖某的尸体被打捞上来。至此,因赖某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达人民币228411元。另查明,曾某的父母已离异,曾某由其父亲曾深抚养。但曾深常年外出务工,曾某随其爷爷共同生活。

赖某的父母认为被告曾某把赖某叫去钓鱼,又提议游泳,对其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而事发塘主张明在田里擅自挖水库,且放任不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对赖某的死亡亦负有重大过错。因曾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赖某的父母将曾某及其父亲曾深、塘主张明一同作为被告诉至法庭要被告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赖某擅自结伴到鱼塘钓鱼、洗澡,以致溺亡。其父母放任小儿外出洗澡,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赖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赖某与曾某事发时都已年满十三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且作为在读学生,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本案中,赖某先提议到山上鱼塘钓鱼、曾某后提议下水洗澡,赖某又提议到对面洗澡,二人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因这三次改变原计划的提议而逐步升级,而其中两次是赖某提出的。因此,赖某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曾某提议下水洗澡,在赖某落水挣扎无果可能死亡的情形下,仍未及时采取其他的有效呼救措施,也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客观上延误了对赖某的施救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且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赖某溺亡的鱼塘虽在山上,但距离村民聚居地不远,且为开放式,村民可随意进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张明作为鱼塘的管理者,在拓宽、修缮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赖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判决原告应自行承担65%的责任,被告曾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明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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