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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摆放起纠纷 男子持刀杀死一人被诉赔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6-23 0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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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双方都不愿意退步,最终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伤人者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需负担民事赔偿。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由死者家属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左磊赔偿原告谭永贵、潘华秀因儿子谭波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18724元。

    2014年2月8日早上7时许,左磊与其姐左丹到贵毕路黔西加油站服务区用板凳等物品占据好售卖物品的摊位。后谭波与其嫂聂玉竹等人到加油站旁边摆摊时,聂玉竹等人将左磊、左丹占据摊位使用的板凳踢开,两帮人因此事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随后左丹打电话通知其丈夫崔泽华,谭波则开车回家在其叔父谭良奇家中拿两根木棍放在车上,并与谭良奇、谭永华、赵泽兴等人返回发生冲突的加油站服务区。谭永华持啤酒瓶、谭良奇持扳手与谭波等人殴打左磊,将左磊头部打伤。左磊见崔泽华驾车赶到后遂到崔泽华车上拿起一把刀子,持刀追杀谭波等人。在追杀过程中,谭永贵、赵泽兴、谭波的背部均被左磊杀伤。后谭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左磊无期徒刑并赔偿谭永贵经济损失6403.93元人民币,赔偿赵泽兴经济损失5700.80人民币。

    2015年2月4日,原告谭永贵、潘华秀将左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儿子谭波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8187.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谭波的死亡,左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左磊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其赔偿应当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左磊造成谭波死亡的实际损失应为丧葬费。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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