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姐夫代签赔偿款过低 事故伤者起诉再索赔
本网讯(蒙玉连 罗彩萍) 男子嫌住院期间姐夫代签的赔偿协议款太低,诉至法院提出确认协议无效和赔偿损失两项诉求。6月23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调结此案,双发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阳当场给付原告贺明赔偿款8000元。
2013年8月7日,秦阳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贺明发生碰撞,造成贺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阳负主要责任,贺明负次要责任。在贺明住院治疗期间秦阳支付了45000元的医疗费。
2014年7月23日,由于贺明还在医院住院治疗,贺明的姐夫以贺明的名义与秦阳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约定,秦阳应赔偿贺明各项损失共计65555.05元,由于秦阳已经支付的45000元,所以,秦阳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后,由保险公司退还45000元给秦阳,余下的20555.05元支付贺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保险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把20555.05元支付给了贺明。
贺明认为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认可该协议书,与秦阳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姐夫以其的名义和秦阳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秦阳辩称,当时贺明尚在住院治疗,经贺明同意由其亲人出面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好赔偿事宜后由贺明姐夫在协议上签字,且已经履行完毕,协议是有效的。
武宣法院法官在接到案子后,分别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对此事的看法和态度,后有针对性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奠定好调解基础,双方均愿意调解。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地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秦阳当场再支付贺明赔偿款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