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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当得利未返还 受损人二次起诉维权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01 0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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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廖长春)  6月2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被告赵小倩、马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允瓦人民币145500元。

    2010年,被告马敏称欲搞农业实体,因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马敏叫原告把钱打入其妻子即被告赵小倩的卡号,前后5次共汇款计283500元至被告赵小倩的银行账户。2013年4月15日,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2013年5月14日的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确有收到该款项,但原告未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13年7月12日,原告申请撤诉。

    原告认为:被告虽承认收到该款项,但又不承认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及偿还该款项,同时又无证据证明取得原告的款项的合法依据。因此,被告取得该款项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8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将283500元汇入被告赵小倩银行账户,该款实际由俩被告支配,原告丧失了该款的控制权,故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俩被告提出被告马敏与原告存在代理关系,该款是他人的借款的主张,因俩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认定。俩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俩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已从被告处获得138000元,虽然被告马敏提出其是帮他人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可认定为俩被告已返还原告的数额,应从二被告应返还的不当得利款中扣除。故原告要求俩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45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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