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 正文

多次犯罪不改 一“啃老族”非法持毒再入狱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02 10:44:00 
字号 [ ]
 
 本网讯(付建国)  多次入狱仍不改,男子出狱后,非法持有毒品被抓,再次领刑入刑。2015年7月1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毒品再犯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人李志1969年生人,多年来一直无正当职业,且不学无术,不思进取,好吃懒做,恶心不断。2002年10月9日,曾因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7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其本性仍然不改,不去自谋职业,而是当上了“啃老族”,向父母要钱用于生存和满足吸食毒品。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志从黑龙江省尚志市人员老大(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携带在身上。次日14时许,其来到了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联想科技城A7号楼吸食,在该楼楼下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11小袋,重约48.65克。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8.6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吵架后欲坐牢“报复”父母 儿子抢劫获刑     下一篇:红色的“七一”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06号 邮编:3544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