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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诈骗 帮其取款获刑

文章来源:福建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7-23 1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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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诈骗 帮其取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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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泉港法院 陈碧梧 庄萍萍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8:50 打印字号: | |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及手机,该案现已生效。

  被告人陈某福,男,今年45岁,福建永春人。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福与“虎子”(另案处理)两人预谋,决定由“虎子”负责实施电信诈骗,并由“虎子”向陈某福提供30多张银行卡及电话卡等,“虎子”诈骗得手后便联系陈某福,陈某福则利用“虎子”所提供的银行卡到银行ATM机上取款或转账,并按照事先约定的取款金额的10%抽成。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虎子”陆续骗得他人钱财,被告人陈某福则利用“虎子”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取款或转账计人民币16.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福于2014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永春县被抓获归案。陈某福的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泉州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负责实施取款或转账行为,数额计人民币16.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考虑被告人陈某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家属已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对被告人陈某福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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