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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害高中女生 男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获极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1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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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害高中女生 男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获极刑
 
2018-01-13 11:30: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萍
  被告人邹文因常看淫秽视频,心生歹念,竟尾随残害一名放学途中的南昌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女生。今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南昌市社会各界充分关注的恶性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邹文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文,男,1986年出生,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平时因常看淫秽视频,遂心生歹念。2009年3月26日22时许,天下着雨,邹文身穿雨衣骑摩托车外出寻找作案对象,行至南昌市新建区花果山转盘处路口,见放学回家的被害人胡某(南昌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女生,殁年17岁),便驾车尾随至新建区某局宿舍。见胡某进入该宿舍一楼楼道后,邹文迅速停下摩托车,紧随胡某进入楼道,从胡某身后双手紧掐其颈部,并用身藏的球鞋带猛勒胡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邹文将被害人尸体放置其摩托车踏板处,驾车至新建区礼步村一废弃猪栏内,对被害人尸体实施性侵。作案后,邹文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经过8年持而不懈的艰苦努力,根据摸底排查情况,侦查范围进一步缩小。2017年2月,公安机关通过科技手段锁定邹文为作案嫌疑人,3月17日,邹文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文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尸体进行性侵,又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惩处;被告人邹文归案后虽具有坦白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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