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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官技艺的法、术、势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7-17 0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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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官技艺的法、术、势
作者:高岚 发布时间:2015-07-15 10:03:07


 

韩非,乃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出身于王侯之家,是韩国的公子。韩非总结法家思想的成果,将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治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吸收并予以结合,形成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从而为封建社会的大一统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时至今日,“法、术、势”的思想魅力丝毫不减,其深奥的科学内涵与深厚的法哲学理论,依然值得从事司法审判的我们来借鉴。

法者,乃国之公器也。韩非认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韩非子·难三》),法为统治者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准则,一旦制定了法律,就不许任何人肆意坏法。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倡导“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司法审判的今天,法者,更被奉之为“圭臬”。司法审判的核心便是法律,法官审判的展开不但源于法、基于法、扬于法,宏于法,而且也律于法,囿于法。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要善于用好两个法:一是程序法,二是实体法。运用程序法,法官要善于履行程序的职责规定,承担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识的任务。运用实体法,法官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抽丝剥茧,厘清审判的思路,准确地运用法律来合理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术者,乃治之策略也。韩非认为,为了维护中央的专制集权,不但需要“法”而且也需要“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是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术的运用之妙,完全存乎心。法愈透明愈好,术愈隐秘愈好。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术”是在“法”的框架内的具体策略的运用,“术”是一种策略、方法,应当潜藏于胸,择机使用,应是动态与隐秘的。法官要善于倾听,不仅要“听”言语,而且要“听”气与色,要善于运用各种倾听技巧,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官还要善于说,要善于说理,结合道德、伦理、习惯、民间风俗、人情世故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综合的评判;要善于说情,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同情心、内心感受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来展开话语,动之以情,从内心深处化解矛盾,钝化双方对立情绪。

势者,乃政之保障也。韩非所谓“势”,就是权力与权势,“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者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韩非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法”与“术”都必须以势为保障,“势”就是力,“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韩非子·显学》)。在司法审判之中,法官的“势”,乃是法官的权势与权力。法官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决人,手拿法槌,身着法袍,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力,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树立起司法的绝对权威。此外,法官还要善于造“势”,要凭借于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利用合理的时机,营造出有利于自己的态势,巧妙地运用比喻、典故、成语、俗语以及角色置换的方式,来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引导他们分清是非对错,从而和平地解决彼此的争端。最后,作为评判是非的裁决者,法官还必须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在面对当事人于法无据的不合理诉求时,要敢于言辞拒绝,对于部分当事人因此所产生的抗法、闹访行为,要绝不退让,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有关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综上所述,韩非对于法家以前学派的思想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把法、术、势这三个法治的要素组成一个有机的政治思想体系,认为势与法、术内在相通,而当今从事司法审判的一线法官,也应该深谙法、术、势的内在之道,将其赋予新的时代意义,以期在实践中能把这三种法官技艺发展好。

(作者单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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