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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精神的“学”与“用”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07-23 1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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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精神的“学”与“用”
 
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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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邹碧华精神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的情势下,作为一名身处司法改革浪潮的法院年轻人,不禁要问,我们要学什么?我们要怎么学?我们怎样才能“学以致用”?

在学习邹碧华精神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的情势下,作为一名身处司法改革浪潮的法院年轻人,不禁要问,我们要学什么?我们要怎么学?我们怎样才能“学以致用”?

我们需要学什么

学习他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的魄力。邹碧华同为法院人、同为法官,面临的困难不比我们少,尤其是他作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操盘手”,需要理清千头万绪的改革思路,需要应对千丝万缕的牵涉利益,但他非但不抱怨、不埋怨,还时常以一种诙谐幽默的方式鼓舞同事们继续前行。我们需要学习他这种面对困境依旧保持乐观,身处逆境仍然坚守信仰的品格,面对难题,敢于迎难而上的魄力。

学习他处理问题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张力。邹碧华说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司法的理想境界。”在他看来,司法公正不仅要解决案件的核心争议,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效果,否则,司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司法公正不仅要遵守法度,还要关心民情,只有这样,司法的过程不再归结于冷冰冰的一纸裁判,而是体现在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

学习他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魄力。有些人认为,司法工作受诉讼程序限制是很难进行创新的。我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亦是与日俱增的,加之信息科学技术的进步,法院工作不可能“闭门造车”,势必需要法院人在理解并尊重公众正常的司法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回应与创新。在他看来,司法事业既要保持好的优良传统,也要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让科技发展能为司法进步所用,这样,才能让全社会都能时时感受到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

学习他扎根于群众,不放弃接触群众,为群众解决难题的亲和力。事务繁忙的法院领导,有时难以事无巨细地考虑普通群众的个体诉求,甚至都很少有机会接触到普通的当事人,但他并未因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加而放弃与群众的直接交流。“当事人所面对的是充满人文品格的司法者,而绝非冰冷的法律适用者。这才是法律真正的强大力量。”因此,他以一颗法官的良心,体悟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甚至怨言。他在群众面前不端架子,他在上访老户面前不吝尊重,他在律师面前不摆资格,以自我(法院)完善回应公众期待。

我们要怎么学

学习邹碧华精神,首先需要思考,究竟是怎样的价值观在引领着他?

——纯真的党性与使命感。邹碧华说过,“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我必须对党的事业负责。我的角色要求我必须把推动法治事业的进步作为自己的使命。只有把这种使命感融入自己的内心,才能转化为一种强大的动力。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无论承受多大的工作压力也不会感到累,无论遇到任何困难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也不会退缩。无我,党的事业不朽,如是我心。”他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

——纯粹的法官职业信仰。他在参加“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时说,“有时法律给法官留下的空间是很大的,能约束法官的,只有良心”。在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来的时候,法官的良心不仅是公正裁判,也是给群众一个满意的道理。他说,从我们选择做法官的那一天起,就注定要面对当事人的期待,就必须承担起这个职业所带给我们的沉重责任。他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

——精粹的法治理想。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归根结底是由一位又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人积累和建立起来的。他认为,我们正处于一个转型的社会,司法还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同样,法治的进步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去缩短这个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这应当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他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

怎样才能“学以致用”

《道德经》有言,“上士闻道,勤而行之”。我们学习邹碧华精神,应为上士,做到勤而行之。但是,知易行难,学习的真正目的,应当是“学以致用”。

“学以致用”的基础是价值观趋同。如果自我价值观与邹碧华精神存在较大差距,是无法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的。比如,就司法为民而言,邹碧华认为,司法为民,绝不是给当事人端水倒茶,出几条便民措施那么简单,法官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甚至会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如果对司法为民的理解不同,即便花费再多的时间学习邹碧华精神,还是无法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因此,我们需要从党心党性、法官职业信仰、法治理想等角度做到价值观趋同,避免发生“学”“用”脱节的问题。

“学以致用”的关键是自觉内化。邹碧华曾经对核心价值观的推广现状提出两个担忧:一是效果的递减。二是没有转化为具体行为。因为价值观具有主观性,最难改变。作为法院年轻人,需要增强法官职业认同感,将个人价值观自觉与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并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身进步的持续动力。

“学以致用”的路径是投身司法实践。检验邹碧华精神学习活动中是不是“上士”的标准,不仅要包含“能闻道”,也要 “能悟道”,还要 “能行道”,更要 “勤行道”。如不能将邹碧华精神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就无法真正做到接力与传承。邹碧华精神是丰富立体的,不仅包括面对利益诉求时的司法效率,也包括面对民众需求时的司法公正;不仅包括面对岗位要求时的尽责敬业,也包括与同事相处时的尊重关怀;不仅包括面对困境时的永不抱怨,也包括身临逆境时的自省自新……邹碧华精神本身,是法院年轻人进行司法实践的“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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