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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管辖范围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4 09: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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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民商事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同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侵占案(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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