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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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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应提交下列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一式四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法定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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