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茉莉与被告吴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福 建 省 泰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海水:
本院受理原告林茉莉与被告吴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法律释明、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证据一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法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