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茉莉与被告吴海水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福 建 省 泰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海水:
本院受理原告林茉莉与被告吴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泰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海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林茉莉租金3万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海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