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关于对罪犯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闽0429刑更1号
受理法院: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1月2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黄新堤基本情况:罪犯黄新堤,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41129003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武昌区焦化厂退休工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上堤前街30号,住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湖滨村3号楼1单元201室。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堤、罗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本院裁定中止对被告人黄新堤的审理。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恢复对被告人黄新堤的审理,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日作出(2023)闽0429刑初20号之一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黄新堤于2023年12月15日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2月15日泰宁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对罪犯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并委托三明市第一医院对黄新堤的病情进行诊断。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将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李小芳
联系电话:0598-7832320
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10号。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2024)闽0429刑更1号
受理法院: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1月2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黄新堤基本情况:罪犯黄新堤,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41129003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武昌区焦化厂退休工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上堤前街30号,住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湖滨村3号楼1单元201室。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堤、罗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本院裁定中止对被告人黄新堤的审理。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恢复对被告人黄新堤的审理,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日作出(2023)闽0429刑初20号之一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黄新堤于2023年12月15日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2月15日泰宁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对罪犯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并委托三明市第一医院对黄新堤的病情进行诊断。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将黄新堤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李小芳
联系电话:0598-7832320
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10号。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