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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及违规经商营利案例选编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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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各级法院组织开展对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和违规经商营利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广大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现将各地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和违规经商营利的典型案例选编如下。

一、违规配置使用公务(警务)用车的典型案例

1、道县法院驾驶员违规使用无牌照警车案。2010年3月5日上午11时,道县人民法院法警大堆驾驶员何某某私自驾驶已拆除警灯的无牌照“警车”回家,因该车车门上有“法院”字样,途中被该省督察组查获。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封存,何某某受到辞退处理。

2、荔波县法院副庭长醉驾案。2010年11月8日晚,荔波县人民法院副庭长莫某某酒后驾驶该院制式警车为他人办理私事,返程途中,因醉酒导致该车驶离路面坠入山谷,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莫某某被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彬县法院驾驶员就后驾警车肇事并殴打他人案。2011年6月2日,彬县人民法院驾驶员陶某某驾驶警车送该院某庭庭长李某某等三人外出办案。下午2时20份许,中午用餐时曾饮酒的陶某某驾车与一小型货车擦刮,致该车保险杠受损。在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时,陶某某与对方车主发生言语冲突,并抓伤其脖子。案发后,陶某某受到辞退处理,对陶某某饮酒未加劝阻的李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同车的另外两名干警被诫勉谈话。

4、浦城县法院驾驶员坐在警车上让人擦鞋案。2011年11月7日,浦城县人民法院驾驶员赵某某在驾驶警车送本院干警到浙江出差期间,将车停在衢州火车站外等人。此时一擦鞋师傅过来询问其是否擦鞋,赵某某即打开车门,把脚伸出车外让师傅蹲坐在车外为其擦鞋,该情景被路人抓拍并通过微博披露,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赵某某受到辞退处理。

5、涪城区法院庭长驾警车携带宠物狗案。2012年5月1日下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李某驾驶本院制式警车去绵阳实验高中附近办事,返回途中遇见一熟人带着宠物狗要求搭车,李某碍于情面没有拒绝。当车行至一红绿灯路口时,宠物狗将头伸出车窗被路人抓拍,并上传至某知名网站,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李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颍水县法院干警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案。2012年7月8日晚,颍水县人民法院助审员宋某某、书记员陶某某在乘坐本院驾驶员郑某某驾驶的警车赴外地办案期间,应陶某某亲戚的邀请到宁波市江东区某会所唱歌,并将警车停放在会所门前,被当地媒体曝光。案发后,陶某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宋某某、郑某某受到记过处分。

7、巴彦县法院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案。2012年6月5日,巴彦县人民法院擅自挪用财政拨付给该院的办公经费购置了丰田普拉多标配吉普车一辆,共花费购车款及车辆内饰等费用50.16万元。由于未经审批且无购车指标,该院将该车登记在本院办公室主任梁某某名下。案发后,该院院长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院长职务。

8、佛坪县法院副院长肇事逃逸案。2012年8月25日晚,已被提名为佛坪县法院院长人选的马某某私自驾驶该院警车外出,途中因操作不当,冲上人行道并撞在治安岗亭上,致正在执勤的一名协警受伤。随后,马某某不顾受伤协警的阻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后电话通知中院办公室副主任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案发后,马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书记、副院长职务。

二、违规经商营利的典型案例

1、神木县法院张某某违规经营煤矿案。2005年2月2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原监察室副主任张某某及其妻王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煤矿入股180万元。2005年至2007年,张某某夫妇先后从该矿获取分红款660万元。2009年3月,张某某夫妇与陈某某因转让煤矿发生纠纷,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二人所持股份、并判令陈某某赔付其二人应得红利1100万元。该案被媒体披露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张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免去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对该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院长李某某、纪检组长闫某某亦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广安区法院李某某违规承建工程案。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李某某以其妻名义与黄某某合伙承建某小区一号楼劳务工程,并亲自参与了承建工程的商议、融资、结算等事宜。2009年9月6日,李某某与黄某某因借款及投资结算等问题发生纠纷,并各自邀约人员斗殴。案发后,李某某受到记大过处分。

3、定远县法院岳某某违规承包案。2004年至2010年期间,定远县人民法院副庭长岳某某以其妻唐某某的名义分别与陈某某等人签订了三份山林承包合同,并直接参与了合同签订和山林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此外,岳某某还具有故意拖延办案等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案发后,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济源市法院韩某某违规投资入股案。2005年,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韩某某在该市某冶炼有限公司先后入股20万元,并获取分红款10.4万元。2006年12月,韩某某通过炒卖该市某小区2号楼的开发权,获取差价15万元;2011年8月,韩某某在该市某公司经营的土地合作开发项目中投资200万元。此外,韩某某还具有收受他人所送购物卡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韩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

5、文山州法院田某某违规经营砖厂案。2010年12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田某某与某砖厂负责人胡某某签订合伙经营砖厂协议,并出资50万元。2011年2月,田某某与胡某某商议后,将该砖厂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鞠某某,后因田某某未将鞠某某所付的砖厂转让款281万元交给胡某某而引发纠纷。同年5月19日,胡某某将鞠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将田某某及其他合伙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田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能够从上述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并自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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