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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规范与督察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8: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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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也就是审判和执行。而审判工作是由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审批等环节组成,其中核心就是开庭审理,即庭审。开庭审理是在指特定环境下,通过各方当事人行使诉权、表达诉求,审判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重要活动,所以庭审规范很重要。庭审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庭审程序规范和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庭审程序规范是指庭审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指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里有法律调整的范畴,也有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调整的范畴。我们督察工作也应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是否遵守法律和法院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进行。下面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下庭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庭审程序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庭审程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庭审必须合法公正、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地进行,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这里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民商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所不同,如民商事案件有调解程序,刑事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外,就没有调解程序,但大体上是一样的。新刑诉法于明年正式实施,刑事庭审程序到时可能还有细化的实施办法出台。这里以民商事案件为例,庭审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七个阶段:

1、庭前预备。这个阶段主要是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

2、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出庭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否证人出庭;核对证人身份等。

3、法庭调查。调查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4、法庭辩论。

5、当事人最后陈述。

6、法庭调解。调解可以在辩论前也可以在辩论后进行,但进行调解前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7、宣布休庭。当庭宣判的,一般是先休庭后再开庭宣判。

书记员要全面客观地做好庭审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笔录应由当事人当庭阅读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当事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将申请情况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要记录在案并说明情况附卷。这些活动都是围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这一主线展开的,所以,虽说庭审有不同的阶段,但每一阶段都紧密相连,一环扣一环,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开庭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对庭审程序规定的很具体、很全面,审判人员也都知道,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还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审判人员忘记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等等。

二、关于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过去我们经常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到这样的场面,有的审判人员对公诉人和颜悦色,对被告人却声色俱厉;有的审判人员任由公诉人发表长篇大论,却经常打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当一名旁听观众看到、听到审判人员训斥被告人的时候,还怎么能够使他相信这名审判人员是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上进行案件的裁判?现在老百姓往往是通过参加案件开庭或者旁听,或者收看媒体传播庭审来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从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等来判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判断法院是否公正裁判,所以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行为必须规范,应当遵循相应的行为准则。(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说的审判人员不仅包括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也包括书记员、速录员,刑事案件中还包括担任值庭和押解任务的法警)

1、庭审中审判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规范。在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我们督察的重点也应放在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上,我们可以根据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各个阶段的行为规范来判断。

A、宣布开庭阶段。首先是审判长宣布开庭,表明庭审活动开始。其次是核对到庭当事人的情况,核对时应按照当事人在诉讼活中的地位进行,如一审民事案件,就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对未能到庭的当事人,我们要考虑法庭是否依法向当事人提前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住址不详的,是否依法公告送达。上个月我刚听说了这么一起案件,福州的一位市民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一个基层法院邮寄到他家的一份判决书,判决他要承担一起货款纠纷的还款义务。这位市民很纳闷,他从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书,不知道被起诉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经向该法院交涉,法院答复起诉书和开庭通知都是公告送达的。在这我们不说案件事实如何,仅从程序上看,就存在重大问题。这位市民家在福州,有固定的住所地。从他收到判决书一事也能确认法院是知道其详细住所地的,也是能实际送达的。但法院却在送起诉书和开庭通知时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福州,法院在南京,当事人能看到送达的公告吗?当事人质疑法院为何能送达却不送而采用公告送达,导致其缺席败诉,怀疑这里面有问题,并向上面反映此事。我们没有证据怀疑该法院审判人员的职业操守,可是因为一个程序问题导致当事人对该法院或审判人员的怀疑,导致了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值得吗?第三是审判长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当庭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应当立即宣布休庭,将申请回避的事宜上报。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要暂停参加该案的审理工作,当然有特殊情况即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B、法庭调查阶段。首先是审判长要按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序组织各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意见。其次是审判长要按照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的焦点问题除要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外,还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张,审判长要当庭向当事人释明。第三是审判长主持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开展法庭调查。合议庭成员要积极协助;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应要求提供原件,并由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对提交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对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估、鉴定等,应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应当公平分配各方发表意见的时间,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公平分配时间也是相对的公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只要保证了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就可以了。比如在民事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在辩论时对借钱给被告的前因后果、催讨方式、有何证据等进行了陈述,以证实借钱给被告及被告不还钱的事实,并对要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发表了意见,用时30分钟。被告在辩论时只讲了“借钱是事实,愿意还,但现在没钱”三句话后,表示没有其它意见了,用时3秒。虽然原被告双方发表辩论意见用时相差较大,但都已充分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就应当认为是公平分配了各方发表意见的时间。同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也不能因为时间问题,无端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也不得诱导当事人发表有利于一方的意见。对当事人重复发表或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时,审判人员可以适当制止,但要注意用语和缓。

D、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这一阶段常见的问题是审判人员通过前面的调查和辩论,已基本掌握了案情,到了这一阶段常常注意力不集中,不听或不认真听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E、法庭调解阶段。审判人员做各方的调解工作,必须要先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审判人员可以进一步进行说服,但不能强行调解。

F、宣布休庭阶段。这一阶段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束前,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提前起立离开或作出其他准备离开的行为。

2、庭审中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规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着装、言行举止也逐步规范。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可否认我们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饰物、坐姿散漫、抽烟、打瞌睡、东张西望、说话时语言粗俗、时不时举杯喝水、打手机、发短信、随意进出等等,这些看是无关紧要的现象,却会对法官的形象大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会引发人民群众对法院是否能公正裁判的怀疑。在现有社会的诉讼活动中,很多当事人不仅关注实体公正,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断上升,不仅要求自身诉讼权益得到保障,还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行要体现公正、中立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等,对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的着装、言行举止等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可分为着装和语言二方面:

A、着装。进入法庭前应更换好法袍或法官服,不能进入法庭后在庭上换装;合议庭成员的着装应当一致;着装应当简洁,不得浓装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饰物。这一点我们还是要注意督察,前不久我们省的某个法院,就出现开庭时书记员穿旗袍被投诉的,虽然事后查明该书记员没有发制服,但在法庭上穿旗袍也不妥,你可以穿正装嘛。

B、语言。审判人员在开庭过程中的每一个词语、每一个音调、每一个表情,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猜想,所以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语言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很重要。要称谓得当、语言得体、语气平和;不要语言生硬、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严禁用伤害群众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防止因用语不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庭审中审判人员应擅听慎言、法言法语、用语规范、语气庄重、语速适当、中立公正,平等对待与庭审有关的人员,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吵。对当事人重复发表意见或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可以适当制止,但言语要和缓。这里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要用语规范,但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样,风土人情也不同,要灵活运用,不能机械。要根据当地的情况将法言法语转化成符合当地语言风俗习惯的用语,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参加诉讼。最高法院领导在授课时讲过这样一个例子:庭审中法官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一脸茫然,因为这位当事人根本就听不懂回避是什么意思。法官又问“就是你是否同意我们这几个人来审这个案子”,当事人一听就明白表示同意。这就是将规范语言转化为通俗,将法律用语融入当事人能听得懂的通俗语言中。另外顺便说一下,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的用语也与民商事案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开庭时审判人员的用语会更严肃、更威严,有时甚至听起来语气有些生硬,这是案件性质决定的,请大家在今后的督察工作中要注意这点。

3、庭审中审判人员的行为举止规范。

A、出庭时:准时出庭,不得迟到,不得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需推迟开庭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进入法庭时不得与各方当事人打招呼,不得与一方当事人有特别亲密的言行;严禁酒后出庭。关于进入法庭与各方当事人打招呼这问题,民商事案件是不允许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常常与公诉人打招呼,大家彼此都很熟悉,公诉人也会主动打招呼。你可以要求审判人员不主动打招呼,但总不能要求审判人员在公诉人主动打招呼时不予回应,这也太不近人情,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我想这种礼节性的招呼,还是应当允许,关键是把握一个度,不能太过,不能给旁听群众留下检法是一家的不好印象。当然我这里说的打招呼仅仅是审判人员与公诉人之间的礼节性招呼,你不能说我跟出庭律师很熟,也跟律师打打招呼,否则怕失礼。这可是不允许的。

B、庭审中:坐姿端正;不得吸烟、闲聊、打瞌睡、接电话;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开审判席;不得做出各种不雅的动作;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这种情况在任务繁重的法院还是比较常见的,有的审判人员手上同时有好几个案件,只要开庭不是自己主审的案件,就在法庭上看看自己主审案件的材料,写写法律文书等,根本没去听或不认真听庭审情况,没有认真听,没有吃透案情,如何公正裁判?这对当事人是很不尊重的,也对自己不负责任;庭审中审判人员应擅听慎言,中立、公正,平等对待与庭审有关的每一个人,不得与诉讼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或辩护人的陈述;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要及时果断制止。

C、宣判时: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洪亮、清晰、准确无误;宣判后,当事人有不满、指责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劝说当事人离开法庭。

三、关于审判人员遵纪守法的规范。审判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根据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相关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在庭审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1、酒后开庭审理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置之不理,继续开庭审理案件的;或在法院作出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然参加该案件审理工作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条件的;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代理或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或出庭参加诉讼的;

5、一方当事人当庭以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或者以对方当事人的出庭律师是审判人员推荐介绍的;或者以审判人员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吃请、财物等事由申请回避的,这些事由经查证属实的;

6、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判人员忘记或者故意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或者故意偷换证据或其它材料的;

7、开庭审理案件时已超过审理期限,属于审判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8、对当事人当庭提出法院收集证据的申请置之不理,庭后不予收集证据,或者证据收集后不予开庭质证的;

9、依法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故意不收集的;

10、庭审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等不予理睬,庭后也不采取措施的;

11、庭审中审判人员为徇私情或为谋利,强迫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撤诉、进行调解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这十一种情形,是指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并不是说只有这十一种情形才构成违法违纪,我们的督察工作要因时因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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