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行信息公开 > 相关法律规定 > 正文

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4:22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更好地发挥拘留所在保障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 2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高法〔201752)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泰宁县人民法院和泰宁县公安局决定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协作联动机制

成立泰宁县司法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泰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范珍良任组长,泰宁县公安局副局长朱继柏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泰宁县拘留所,主任由泰宁县拘留所所长吴良农担任,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成员由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汤求忠、及泰宁县拘留所全体民警组成。

二、联席会商机制

1、泰宁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教训,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等。

2、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泰宁县拘留所应当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业务、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知识的业务培训。

三、矛盾化解实行机制

1、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拘留所应当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情况,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规范要求,明确化解责任人和参与人,制定矛盾化解具体实施方案。

2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把握矛盾化解的黄金时间和最佳契机。同时根据被司法拘留人矛盾纠纷的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和化解难度,实行分级分类化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被司法拘留人有悔改表现,化解难度较小的矛盾纠纷,由管教民警负责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可以由人民法院或拘留所领导牵头负责化解,管教民警具体实施。

3、要坚持耐心释法,循序渐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案施策,因人施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引导和情感关怀。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同拘留所专门针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四、动态反馈机制

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员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五、应急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和拘留所应当制定被司法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拘留期间发生突发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安排,快速化解,确保安全。

六、成果共享机制

对社会矛盾化解达成的成果,由拘留所、法院双方共享,并作为双方工作成效评估的依据。对达成和解协议或完成司法执法的,人民法院、拘留所要及时将情况反馈或通报对方。

.反馈回访机制

1、拘留所对已经调处结束的矛盾纠纷,应采取电话或上门了解等方式,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及时掌握矛盾有无重新激化的可能。对拒绝调解意愿明显、未达成调解或未履行调解协议,有进一步激化可能的矛盾,应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泰宁县人民法院                     泰宁县公安局

 

 

201771

上一篇:泰宁县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下一篇:最后一页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地址:三明市泰宁县金湖西路206号 邮编:354400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