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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开房与哥们儿共享毒品被判刑八个月

文章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5-06-26 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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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无业男子,明知“冰毒”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毒品,却在宾馆内开房与“哥们”一起吸食,当场被警方挡获。2015年6月9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罗阿宝今年35岁,家住营山县朗池镇,平常无正当职业。2015年3月7日下午和晚上,罗阿宝先后两次在其登记住宿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池某某、康某某吸食“冰毒”,罗阿宝也一并参与吸食。当晚10时50分许,民警在该房间内将罗阿宝、池某某挡获。2015年3月8日,罗阿宝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拘,2015年4月2日被逮捕。

    2015年5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阿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阿宝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阿宝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登记住宿的房间供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阿宝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阿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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