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江明纪、杨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高文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元金,男,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敬,男,系该局法规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明纪,男,36岁。
被执行人杨丽,女,36岁。
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计生征决字(2013)上青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计生征决字(2013)上青第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江明纪、杨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江明纪、杨丽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明纪、杨丽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立新
审 判 员 林建国
审 判 员 伍旺贵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王智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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