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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萍与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腾飞保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4 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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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丽萍,女,50岁。

委托代理人江堪辉,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夏腾飞,男,25岁。

被告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丰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夏腾飞、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立门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2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萍的委托代理人江堪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萍以借款人夏克健欠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1116日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825,借款人夏克健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张丽萍借款25万元。同日,原告张丽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转款20万元给夏克健[付款方户名:张辅弼(原告张丽萍之父),帐号:1872989980110150264;收款方户名:夏克健,帐号:4340621870005711],并向夏克健提供现金5万元,合计25万元。2010914,借款人夏克健向原告张丽萍补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25万元,但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与借款期限,由夏克健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夏腾飞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手印,该借条的落款日期2010914处下方加盖被告恒立门业公司公章。后原告向借款人夏克健及二被告追讨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丽萍提供的借款人夏克健及二被告所立的借条一份、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夏腾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被告恒立门业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可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夏克健向原告张丽萍借款后,被告夏腾飞在借款人夏克健出具的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且加盖了被告恒立门业公司公章,原、被告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未明确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共同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二被告除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对借款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与借款期限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5%计算以及被告有按月利率3.5%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应认定该民间借贷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14114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夏腾飞、恒立门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腾飞、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丽萍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1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1988元,由被告夏腾飞、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有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038元,逾期不交费亦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缴款方式:1、直接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现金缴纳;2、通过银行缴纳,收款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三明市建设银行新泉分理处,银行账号:35001647136050001346。)

 

 

      戴立新

      林建国

人民陪审员  肖本松

 

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王智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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