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友进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友进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金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届时允许群众旁听。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本院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范梅容、艾秋学、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与被告李义平、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