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林与被告李付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福 建 省 泰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付贤: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林与被告李付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9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李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宝林支付装修材料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即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张宝林负担60元,被告李付贤负担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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