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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1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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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沙法【2013】64号

沙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本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对执行案件进行廉政监察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沙县人民法院关于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沙县人民法院

关于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廉政监察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对本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实施廉政监察,行使职权不受本院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  专职廉政监察员由具有部门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和其他熟悉部门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廉政监察员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模范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专职或者兼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本院廉政制度,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政教育,定期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协助本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所在部门及其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四)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开展纠正本部门及其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五)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本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六)认真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本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对执行案件进行廉政监察的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

(七)完成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室、队)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政治处在各部门考察选任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十条  本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院监察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并定期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较好的,在年终队伍建设业绩考评时酌情给予1-3分的加分奖励;廉政监察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和分数,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廉政监察员进行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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