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丽娟与被告张建廷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福 建 省 泰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建廷: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张建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泰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丽娟与被告张建廷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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